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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未成立管委會,如何申報消防安檢?
發佈時間: 2008-09-01 09:18:04 

我朋友住的社區沒成立管理委員會,但都以社區管委會名義收費,而且都有公佈收支名細,請問這樣的收費合法嗎?如果是(口頭約定管理)這樣可以嗎?目前他們收到消防單位強制要他們申報消防安檢,可是他們沒成立管委會怎麼申報?有何辦法可以使他們不用成立管委會又能合法申報呢?

答: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前條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0 條、第36條第12條定有明文,是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管理負責人亦因準用而負有此義務。而所謂管理負責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第10條款之規定,係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3項:「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第29條第6項:「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從而本案,非不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由管理負責人依消防法第9條第1項:「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等規定,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及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楊春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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