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為一般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低標準。 第 三 條 本規則所稱特高壓,係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 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低壓,係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壓。 第 四 條 本規則所稱離心機械,係指離心分離機、離心脫水機、離心鑄造機等之 利用迴轉離心力將內裝物分離、脫水及鑄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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